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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 規

第一條

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第十二款之規定,設立美術文物館(以下簡稱本館)設置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 本校遵照教育部均衡發展人文、科技教育之指示,推動藝術人文化,人文藝術化之教育目的,充實學生之藝術欣賞涵養,進而養成完美人格。
第三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,分設藝術中心及校史文物中心等二個中心,各置主任一人,職員若干人。館長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,中心主任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。
第四條

本館之職掌如下:
一、美術文物館:

  1. 規劃美術文物館網頁設計。
  2. 出版藝術學刊。
  3. 指導藝術中心及校史文物中心展出活動及規劃。
  4. 指導規劃全校美術活動及相關研討會。
  5. 協助規劃設立藝術相關系所。
  6. 其他與美術文物相關事宜。

二、藝術中心:

  1. 規劃辦理藝術中心各階段展覽、文宣、開幕活動事宜。
  2. 規劃辦理與展覽相關之專題演講與座談。
  3. 依展出需要配合辦理研討會及藝術推廣教育等活動。

三、校史文物中心: ( 校史文物中心兼具典藏藝術作品 )

  1. 規劃校史文物中心網頁設計。
  2. 定期維護校史資料與文物典藏資料更新。
  3. 定期依活動需要提供導覽服務。
  4. 協助辦理藝文相關活動之推廣教育。
  5. 協助規劃學生藝文教育輔導機制與執行。
第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,呈董事會核備後,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呈校長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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